附件1
内蒙古师范大学本科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修订)
(党委会审议通过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优势,探索多类型、多规格、多层次人才培养模式,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要求,拓宽学生自主发展平台,增强学生的综合实力和社会竞争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文件精神,在条件成熟的本科专业中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本科专业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只面向盛乐校区和赛罕校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我校符合开办条件的本科专业均可申请开办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开办条件:专业符合社会需求,具有两届以上毕业生,且毕业生社会评价较好;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实践实验条件等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学过程及管理规范。
第七条 审批程序:申办专业经过论证,制定培养方案、实施方案、管理细则等,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论证审核通过后,完成申请报告,于每年7月初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学校公布辅修学士学位批准设置名单,开办专业按生师比不超过22:1计算辅修专业招生规模(学生总数=主修学生数+辅修学生数×0.5),将辅修学士学位的招生计划报学校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学生申请
第九条 申请条件
1.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基础上,且主修专业第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必修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每位学生只在第三学期有一次申请辅修学士学位机会,辅修年限为三年。
3.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4.符合开办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及审核选拔程序
1.每年的7月初,教务处审核开办学院招生计划后,向学生公布学校批准后的辅修学士学位招生计划。
2.根据学校公布的辅修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可向辅修学士学位开办学院提出修读申请,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在指定时间内按照所修学分缴纳学费后,方可取得辅修学士学位资格。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统一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对学校的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辅修学士学位开办学院负责日常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一般单独编班进行,利用晚上或双休日完成,修读人数较少的随主修班级学习。
第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设置的课程均为必修考试课程,须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要求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相应的实践性环节等,由开办专业编制独立的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其他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五条 主修学位课程学分替代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的原则:
1.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可以替代;
2.学分高的可以替代学分低的;
3.学分替代由辅修学士学位开办学院负责审核,认定意见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学习者,或者完成了辅修学士学位学习,但主修专业未能毕业时,所修课程及学分计为主修专业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辅修学士学位资格:
1.主修、辅修课程成绩总计有4学分及以上不及格或3门必修课程70分以下者;
2.旷课两周及以上且无故缺考一门及以上者;
3.其他不符合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十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无缓考、补考。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的考核或考核一次未及格的可随下一届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一起重修。
第六章 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九条 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辅修学士学位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方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并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学位资格审查由开办学院负责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及学位取得。
第七章 收费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费由学校按所选专业学费标准统一收取,收费年限两学年。辅修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退修。
第二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费的80%划归开办学院,用于支付教学、管理费等薪酬。
第二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课教师课时量、管理工作等,不计入绩效工资,由开办学院单独核发薪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参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同级本科学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5〕10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